钟**
2023-10-26
求决
2023102600000002
尊敬的领导,您好,《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文件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执行有效期为两年,2022年8月25日已经过期。
因为后续在内江市内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还是在按照这份文件规定执行,比如2023年7月10日发布的《隆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自贡至永川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内江市隆昌市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就显示出要按已过期的内府办发【2020】2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2020年11月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根据《批复》要求,各市(州)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内府办发【2020】26号文件已经过期,是否根据《批复》要求重新制定并报批新的补偿标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6日在“甜城连心桥·书记市长网上政务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已过有效期,新一轮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成果”已报省级审查,目前暂按内府办发〔2020〕26号执行。待省政府批准新的补偿标准后,将及时发布公示。届时,您可以在您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检索查看。若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32-2048322)。 我局已于10月27日下午通过短信向您告知相关情况。
如果您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和咨询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832-293603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7日